2021年1月19日,陜西省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組織召開全市城管執法系統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典型案例通報會,通報12起生活垃圾分類執法典型案例。
作為全國垃圾分類先行先試的46個重點城市之一,西安市2019年4月出臺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并于當年9月1日起試行。
2021年1月1日《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正式實施。
2020年執法案例。
案例一
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案例
2020年11月3日,西安市灞橋區城管執法隊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紡正街三廠十字西邊的某單位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問題。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對現場拍照取證,發現該單位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問題。經現場核查,西安市灞橋區某尚老潼關肉夾饃店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現象,違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違法屬實。執法人員現場完成了《現場勘驗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等調查取證工作,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單》、《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對西安市灞橋區某尚老潼關肉夾饃店處以200元罰款。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并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020年11月9日,執法人員向違法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2020年11月19日,執法人員再次向違法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自覺履行繳納罰款,該案件執行完畢。
案例二
圾分類設施配備不完善、垃圾分類管理制度不完善、無宣傳標語案例
2020年8月27日,西安市灞橋區城管執法隊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紡西街華夏世紀廣場A座3層1號存在垃圾分類設施配備不完善、垃圾分類管理制度不完善、無宣傳標語等問題。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對現場拍照取證。經核查,該處的管理單位為西安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該單位違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違法屬實。執法人員當場完成了《現場勘驗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等調查取證工作,向行政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單》、《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西安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處以1000元罰款。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并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020年9月15日,執法人員向違法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2020年10月9日,執法人員再次向違法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自覺履行繳納罰款,該案件執行完畢。
案例三
車輛未密閉運輸案例
2020年11月11日,西安市灞橋區城管執法隊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某鐵濱河家園小區內存在車輛清運未密閉運輸的問題。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對現場拍照取證。經現場核查,該車輛的車主為張某。該車輛違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違法屬實。執法人員完成了《現場勘驗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等調查取證工作,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單》、《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對車輛處以500元罰款。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并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020年11月11日,執法人員向違法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2020年11月24日,執法人員再次向違法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自覺履行繳納罰款,該案件執行完畢。
案例四
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案例
2020年7月30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浐灞生態區支隊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恒大江灣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監督管理不到位,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問題。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對現場拍照取證,發現該小區存在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監督管理不到位,將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問題。經現場核查,恒大江灣小區生活垃圾管理人為某物業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該公司違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違法屬實。執法人員完成了《現場勘驗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等調查取證工作,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單》、《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對該物業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處以5000元罰款。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并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020年9月10日,執法人員向違法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自覺履行繳納罰款,該案件執行完畢。
案例五
未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案例
2020年10月31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浐灞生態區支隊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龍湖香醍小區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存在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不到位,未指導投放人分類投放的問題。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對現場拍照取證。經現場核查,龍湖香醍小區生活垃圾管理人為西安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違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執法人員完成了《現場勘驗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等調查取證工作,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單》、《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處以1000元罰款。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并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020年12月7日,執法人員向違法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自覺履行繳納罰款,并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該案件執行完畢。
案例六
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運輸案例
2019年9月28日12時30分許,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國際港務區支隊執法人員在灞河西路巡查時,發現一輛牌號為陜AZ2XXX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運輸,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通過現場勘驗、調查詢問、拍照、錄像等方式收集證據,該案于9月29日調查終結。經調查發現,車輛的所有人為西安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適用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執法人員先后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限期整改通知單》和《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2019年9月30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并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并于當日繳納罰款,該案件執行完畢。
案例七
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監督制度案例
2020年4月10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國際港務區支隊執法人員巡查至西航社區時,發現該社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監督制度,存在垃圾投放不準確的問題。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通過現場勘驗、調查詢問、拍照、錄像等方式收集證據。經調查發現,西航社區的物業管理單位為西安某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未履行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相關義務,沒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監督制度,導致社區垃圾分類工作不能正常開展。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單》,督促其在五日內整改到位。4月17日,經復查發現該單位仍有部分問題未整改到位,執法人員在取證后向當事人下達《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并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于當日繳納罰款,該案件執行完畢。
案例八
垃圾混投、垃圾桶破損案例
2020年9月8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國際港務區支隊執法人員在中原汽配港檢查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時,發現該單位生活垃圾投放點存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臟亂、破損和生活垃圾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混投、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標識錯誤等問題。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通過現場勘驗、調查詢問、拍照、錄像等方式收集證據。
執法人員現場約談陜西某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外聯經理郝某,現場告知其生活垃圾分類存在的問題,并就前期下達兩次《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后仍不改正的情形進行通報,現場督促對存在問題立即整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并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于9月10日繳納罰款,該案件執行完畢。
2021年執法案例。
案例九
未規范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案例
2021年1月6日,一媒體曝光長安區常祥街某小區未規范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未保持收集容器整潔,出現污損。
長安區城管執法大隊直屬三中隊執法人員立即趕往該小區,執法人員亮證敬禮,現場責令改正,并對杜永村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西安某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進行調查詢問。同時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責令停止行政違法行為通知書》。
經調查,西安某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規范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未保持收集容器整潔,出現污損。其行為違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六十七第四項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罰款。
隨后,依次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擁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因當事人自動放棄陳述申辯權,隨即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告知當事人擁有的復議訴訟權利。
行政相對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繳納罰款,該案件于2021年1月12日結案。
案例十
陜西某實業有限公司項目部未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2021年1月1日10時15分,航天基地支隊執法人員在對陜西某實業有限公司項目部生活垃圾投放點檢查時發現,廚余垃圾桶內混合投放有紙盒、煙蒂、廢紙,執法人員現場拍照取證并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經調查,該公司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其行為違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作出了“責令立即改正,并處罰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2021年1月1日,執法人員依法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罰款,案件已結案。
案例十一
薛某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1月1日14時15分,航天基地支隊執法人員在飛天路某餐廳檢查時發現,餐廳工作人員薛某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執法人員立即予以制止,對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經調查,當事人薛某在餐廳后廚將六個塑料包裝袋投放進廚余垃圾桶。該行為違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做出了“責令改正,并處罰人民幣貳佰元”的行政處罰;在《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下達后,當事人表示對證據及處罰無異議,無陳述申辯請求。2021年1月11日,執法人員依法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繳納了罰款,案件已結案。
案例十二
延長殼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某加油站未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被處罰
2021年1月6日16時56分,航天基地支隊執法人員在對延長殼牌某加油站東南角生活垃圾投放點檢查時發現,在其他垃圾桶內投放有剩菜等廚余垃圾,執法人員現場拍照取證并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經調查,該公司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能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其行為違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作出了“責令立即改正,并處罰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2021年1月6日,執法人員依法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罰款,案件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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